(四)核准。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区、县(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户需实施救助的,其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报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核定后,列为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一般在当年完成。
(五)档案。各区、县(市)应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档案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将其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制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制订2007至2010年实施总体计划;年初制订当年住房救助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按季度如实填写救助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年终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和总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帮助救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抓好建设质量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各区、县(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农办、残联、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二)资金保障和管理。
1.资金保障。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政府、集体、个人”比例分摊、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由区、县(市)和乡镇两级财政负责,其中区、县(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应高于平均每户2000元。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市财政将根据各区、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2000元(淳安县为平均每户3000元)。
2.资金管理。省、市级农村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区、县(市)财政部门,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拨到建设部门集中管理。建设部门应建立专户,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不同的救助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补助标准可根据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依据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市级救助资金可先划拨50%,经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划拨剩余资金。如因当年确有未完成项目以致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