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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家庭,均可获得住房救助。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区、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四、救助标准
  (一)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落实。
  五、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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