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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民政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自2004年起,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至2006年,全市共完成3955户农村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74号)、省建设厅《关于抓紧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06〕217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村〔2006〕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有关“构筑和谐社会”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领导。
  建立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建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建设、民政、财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农办、残联、公安、审计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本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以及考核各区、县(市)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各区、县(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布置工作任务。
  二、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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