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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或者煤矿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二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三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四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三十五条 煤矿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3至6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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