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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3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现将《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和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指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救护救援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聘用的各类人员(包括专职、兼职等)。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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