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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印发《关于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印发《关于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煤安监党字〔2007〕1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党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
关于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喜庆
事宜及借机敛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属各单位(部门)及所有公务员、事业部门(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是指局属各单位(部门)及监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搬迁、生日、出国(境)等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聚敛钱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严禁收受煤矿企业和监管对象(包括中介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折、卡;严禁收受接受自己服务指导对象(部门)的钱物;严禁收受下属单位(部门)及个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全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上级和本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在办理一个月后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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