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
2.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公司)(含地方国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二)对发生煤矿死亡事故以外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被依法关闭的煤矿的;
(2)三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获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被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煤矿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监察中,一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6)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7)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8)有关部门移送吊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经查证违法情况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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