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复印件;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企业录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在“网上”完成“登记编号”工作,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统一编号的编号方法详见附件2。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区县建委申请“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3);
  (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与《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表AQ-B2-3);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企业录入的计算机信息进行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网上”完成“使用登记”工作,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将“登记表”返还一份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起重机械报废或卖出时,产权单位应当申请注销统一编号,并从网上录入相关信息,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收回统一编号,并在“网上”进行注销。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拆卸后,施工单位应当申请注销使用登记,并从网上录入相关信息,经区县建委确认核实后,在“网上”注销使用登记。
  六、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
  附件2:北京市起重机械统一编号的编号方法
  附件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

┌─────────┬──────────────────────┬────┬─────┐
│企业名称     │                      │邮政编码│     │
├─────────┼──────────────────────┼────┼─────┤
│  企业注册地址  │                      │ 是否外 │  是□  │
├─────────┼──────────────────────┤ 地设备 ├─────┤
│  企业办公地址  │                      │    │  否□  │
├─────────┼──────────────────────┼────┼─────┤
│营业执照编号   │                      │所属区县│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                  起重机械一览表                  │
├────┬─────────┬───┬─────────┬───┬────┬─────┤
│设备名称│型号       │生产厂│出厂日期     │ 原值 │出厂编号│原统一编号│
│    │         │家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