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探索旅游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加强对自然旅游资源的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率,努力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绿色旅游体系。倡导绿色生态旅游,对景观生态及旅游功能进行科学规划,减轻旅游景区的生态压力。在旅游景区大力使用新型环保材料,减少木材使用量。重点抓好住宿、餐饮、交通、游览等环节工作,开展绿色宾馆、绿色酒店、绿色消费等系列活动。采用环保型交通工具,逐步减少或取消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省旅游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七)大力推进绿色消费。倡导绿色、适度消费观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鼓励使用再生利用产品,以及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产品。鼓励使用能效标识高的产品、节能及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等,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商业网点要推广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包装袋。(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商务厅等参与)
六、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推行电子政务,推广无纸办公、压缩会议、降低油耗、节约用电、节水节材,把建设节约型社会贯穿于日常公务活动中,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宣传者、倡导者和实践者。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的办公作息制度。加大绿色采购力度。(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云南省军区后勤部,武警云南省总队后勤部等参与)
(二)编制重点规划。编制云南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编制节能、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专项规划。全面完成全省节水规划,明确推进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也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局等参与)
(三)强化法制建设。完善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制度建设,做好立法工作。配合国家制定好循环经济法的相关工作;研究并做好我省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法规规章的相关准备;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强化执法监察。(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