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渝煤安监技装字〔2007〕67号)


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各产煤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6年7月14日召开了全市市属国有煤矿用安全设备和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工作宣传贯彻大会,目前,开展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条件已基本具备。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有关矿井通风机、提升系统设备设施、排水系统设备设施,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煤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需附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报告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煤矿中实施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根据重庆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状况及安全生产实际,分步开展全市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中提升机(绞车)、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和空气压缩机的检测检验工作:第一步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第二步是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步是乡镇煤矿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煤矿其它在用矿用安全设备和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工作另作安排。
  二、2007年市属国有煤矿在用矿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任务。(一)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机(绞车)36台;主要通风机20台;主排水泵94台;空气压缩机41台。(二)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机(绞车)11台;主要通风机12台;主排水泵25台。(三)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升机(绞车)26台;主要通风机22台;主排水泵54台;空气压缩机45台。(四)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提升机(绞车)20台;主要通风机24台;主排水泵66台;空气压缩机36台。(五)中梁山煤电气公司:提升机(绞车)14台;主要通风机9台;主排水泵28台;空气压缩机29台。
  三、各煤矿企业按照上述检测检验工作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市属国有煤矿企业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与取得甲乙级资质的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签定检测检验合同书,由检测检验机构在签定合同书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盖章后)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