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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京政函[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促进局、市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有关意见的请示》(京发改文[20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是《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确保完成。
  三、各区县政府要将《计划》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各重点耗能企业要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并做好《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相关要求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制订本计划。
  一、“十一五”期间,本市对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 0.80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6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幅度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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