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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农村牧区建房抗震管理

  认真总结农村牧区抗震防灾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制定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民居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通过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使用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四)加强农村牧区民居抗震技术研究

  全省各级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牧区民居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牧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对农村牧区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牧区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编制农村牧区民居抗震技术规范和抗震建造图集,免费提供给农牧民使用。要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为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目标提供依据。

  (五)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活动

  (地、市)、县(区)政府要在试点村设立抗震技术指导服务站,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牧区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为农村牧区房屋建设、农牧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法规、技术咨询和知识普及等各种信息服务。地震、建设等部门和乡镇建设助理员要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工作。

  鼓励建设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施工经验的农牧民工下乡、回乡服务,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开展对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助理员、农村牧区建筑工匠的抗震知识培训,为实施民居工程提供保障。

  (六)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民居示范工程

  全省各地要推广开展农村牧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点面结合,逐步推广”的先进经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和地区,结合各地的移民搬迁、灾后重建、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工程等工作,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牧民有吸引力的样板民居,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学得会,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民居工程的全面实施。省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示范区建设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对移民小区等新村建设要进行一次性整体规划、正规设计,指导施工、监督质量和统一验收。

  (七)加强宣传教育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农村牧区防震减灾素质教育,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抗震设防技术方法,切实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农牧民群众建设安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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