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和国务院2006年6月召开的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精神,经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协商,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牧区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全省2/3以上的面积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高烈度区,农村牧区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应抗震设防区。但由于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牧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民居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在广大农村牧区和小城镇,公用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工作十分薄弱。抗震能力普遍低下,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毁损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以致出现“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现象,地震灾害不仅给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理解做好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造福青海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大力推进农村牧区民居防震保安工作,增强农村牧区民居抗震防灾能力,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安全性,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