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政府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及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五)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需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对需要抓紧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了解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
(六)各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当依照立法程序和统一格式的规定,在基本成熟后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省政府法制办(一式50份)。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草案(40件)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4件)
1.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云南省抗旱条例(省水利厅起草)。
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省建设厅起草)。
4.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省政府法制办、玉溪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起草)。
5.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省科技厅起草)。
6.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水利厅、云南电网公司起草)。
7.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省教育厅起草)。
8.云南省信息化条例(省政府信息产业办起草)。
9.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省编办起草)。
10.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11.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经委起草)。
1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
1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监局起草)。
14.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起草)
(二)抓紧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6件)
1.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省无委办起草)。
2.云南省招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