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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要抓紧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法规、规章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要进一步扩大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试点范围,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的时机,并尽快将有关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四)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用语要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二、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
  (一)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在起草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求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要探索建立科学、便捷的民意收集调查机制等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以避免听取公众意见流于形式。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在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总结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及时把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确保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对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复杂问题与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要及时沟通、充分协商。
  (二)省政府法制办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经过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防止久拖不决。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对征求意见或者送请复核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在复核时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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