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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徐州市政府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及《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一)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区、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市计划、规划、国土、房管、价格、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以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建设单位凡存在拆迁遗留问题没有解决的,一律不得实施新建项目;凡因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原因引起拆迁纠纷的,有关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一律不得承接新的服务项目。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今后,凡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并逐步实行净地出让。
  (三) 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预评估报告,足额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行专项储存,依照与拆迁人订立的协议监管,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跟踪监督,拆迁人依照协议使用,以切实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安全。
  (四)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从事拆迁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管,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制度。凡拆迁实施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或实施中弄虚作假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条例》、省《条例》查处;凡拆迁评估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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