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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南六省区市经济协调会第21次会议纪要及专题文件的通知

  (四)依托交通物流枢纽,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发展现代物流业。以综合交通枢纽、出口加工区、物流中心为依托,加强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领域的合作,加强物流资源的整合和建设,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五)大力培育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市场保障体系。大力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专业化中介服务组织,提高市场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程度。坚持自由贸易、公平竞争、市场准入等原则,取消一切妨碍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性、政策性限制,消除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和行政垄断等行为。联合行政执法,共同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继续深化专项合作程度,进一步扩大专项合作领域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合作
  1.加强在农产品市场开拓、出口、展示展销等领域合作。共同建立全区域统一畅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2.凡参与本区域内农业开发投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同等享受当地农业开发的优惠政策。在农业开发园区投资的企业,同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加强动植物检疫及市场准入方面的合作。各方农业、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动植物检疫检查网络建设,严把动植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关,围绕动植物防疫和重大动物疫病突发事件,建立应急联动处理机制。共同协商制定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的通用办法。在检疫、消毒、诊断证明、公路运输、产品入市免检等方面按照国家法定标准给予便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取得法定饲料、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相互认可,准予入市。
  (二)工商行政管理合作
  1.加强区域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协作和衔接,鼓励、支持投资者相互投资与经营,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优惠政策。推动各类资本的有效流动,促进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加强对区域性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及时互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及准入后的动态情况。
  2.建立区域性工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重大专项整治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在案件线索、案件协查、强制措施等方面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形成高效协作机制。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探索和交流加强商标行政保护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3.共同消除市场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4.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企业黑名单警示通报制度,对有不良警示记录的企业进行联动公示,对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的企业禁止其在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5.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上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协调行业纠纷、保证行业公正等方面的功能,解决企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协调乏力、无序竞争等问题。
  (三)建筑市场合作
  1.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实行设计(甲、乙级)、施工、监理、开发企业准入备案制,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2.共同促进建筑企业跨区合作。进一步拓展跨省区市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合作。
  3.加强技术、人才的交流和共享。加强省级建筑科研院所间的合作,共同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扩大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共同营造区域内专家互通有无、互相支援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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