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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4.对水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管理。现阶段,钱塘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暂时执行水环境容量课题现有的阶段性成果,今后将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水环境容量课题研究和总量控制实践的深化,逐步予以调整,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也要逐步增加。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水污染防治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水平。增强环境资源的成本意识,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上下游之间的污染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
  优化区域功能定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从源头控制污染。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钱塘江流域水域纳污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发展低污染、低消耗、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环保型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通过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不断降低单位产值的排污量。
  (三)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在钱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中不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七、附则
  (一)钱塘江流域的水环境容量是指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情况下,单位时间内接纳水污染物的能力。
  (二)点源包括工业污染源、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源及城镇生活污染源。
  (三)重点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等于点源最大允许入河量除以入河系数,点源最大允许入河量等于环境容量扣除面源污染入河量。
  (四)日排污水10吨、日排化学需氧量1千克或日排氨氮0.15千克以上的污染源作点源处理。其他的小型污染源统一作城镇生活污染源处理,上述规模以下的老污染源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建设项目不需替代削减同类污染源。
  (五)本方案现状排污总量系2002年数据,2003年至 2005年削减的排污量可以计入2006年削减的排污总量,但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的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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