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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
  技术依据:省科技厅组织的《钱塘江流域水环境容量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
  四、排污总量控制区域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首先选择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小于70%的地区试行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其中:萧山、东阳、义乌、永康、浦江5个县(市、区)试行CODcr排放总量控制,萧山、金华市区、东阳、义乌、永康、浦江、江山7个县(市、区)试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当地政府要制订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在2020年前完成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削减。“十一五”期间每年削减的排污总量不得低于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10%;2011-2020年每年的削减量不得低于超容量部分排污总量的5%。具体削减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本刊略)。
  建设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在同流域替代削减 1.5倍以上同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五、排污总量控制管理要求
  (一)认真实施排污总量削减计划。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分年度目标和总量削减目标,尽快制定详细的排污总量削减、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整治面源而削减的排污总量,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可以作为点源治理成果。超额完成年度削减任务的部分,可以作为建设项目替代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
  (二)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总量控制试行地区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在 2006年12月底前,将重点水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总量分解到各直接向环境排污的单位,依法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污水进集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允许纳管量根据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允许排污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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