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污染防治,加强城镇及流域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一江四河”流域污染防治。到2010 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的监管。西藏废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十一五”期间,建成西藏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六地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重要口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西藏所有县城及樟木、雁石坪等重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禁止“白色污染”成果,着力解决城镇餐饮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建筑施工扬尘与弃碴、汽车尾气污染、光污染等问题。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水泥、啤酒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自动监测。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二)实施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在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中要做到规划先行、环境优先,将环境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搞好土地整理,加强天然林草的保护。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努力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指导和督促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通过“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建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改善环境卫生和乡村风貌。探索农村能源解决方法,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太阳能、水能利用,实施农牧区传统能源替代工程。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村和生态示范村。
(十三)实施环保重点工程,促进西藏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将西藏环保重点工程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工程、西藏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西藏污染防治工程和农牧区小康环保行动工程等环保重点工程。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行规划环评工作,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和决策阶段,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严格执行矿山、水电、交通、城市建设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盲目发展,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设备,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加大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生态环境监察;强化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环节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不得进行总体验收。及时制定(修订)符合西藏实际的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完善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污染饮用水源、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开采资源而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坚决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