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地(市)、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我区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推进计划。支持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能降耗,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有序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尤其是废旧金属及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在有序发展矿业的同时,推进矿山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鼓励农牧业和旅游业走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发展道路。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动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加快发展环保服务行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九)立足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着力实施好《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退牧还草、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功能区建设、湿地保护、防沙治沙和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与重建,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加强对矿产、草原、土地、森林、湿地、淡水、物种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开发水电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通过保护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城市规划与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遗产。
(十)加强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重视农牧区饮用水源保护,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农牧区饮水安全。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编制《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区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制订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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