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环保、区域环保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管理并重,围绕自治区提出的三大经济发展区域,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进行统一规划,实施分类指导。
(六)环境目标。到2010 年底,西藏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国家规定指标内。西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基本解决农牧区安全饮水问题;工业企业污染源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处置率显著提高,重点城镇环境质量得到保持和改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草地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沙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开始恢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村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辐射环境管理步入正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法制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切实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七)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条件、环境容量、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数量以及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七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青藏铁路沿线经济带、重要口岸城镇和“一江四河”(雅鲁藏布江、拉萨河、年楚河、尼洋河、雅砻河)流域农业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要江河源区和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