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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交委及市公路局对建设资金履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合格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精神,竣工验收前对通乡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在建设过程中,市交委、市公路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可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安排以后年度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级投资补助的;
  (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的;
  (四)挪用市级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财〔2004〕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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