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交委及市公路局对建设资金履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合格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精神,竣工验收前对通乡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在建设过程中,市交委、市公路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可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安排以后年度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级投资补助的;
(二)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的;
(四)挪用市级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以外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财〔2004〕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