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单位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或支付管理费用等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建设和管理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资和其它应补偿农民的合理费用;
(三)严禁在支付价款时提取大额现金;
(四)对中央、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如有结余资金,必须上报市交委,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安排给本区县(自治县、市)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按月进行计量,依据计量金额控制拨款,对各标的拨款比例应保持均衡,拨款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除外);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后,再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达、通畅公路建设或改造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通过可以核查的方式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