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各区、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委员会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涉及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计划和预算;
(三)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中央车购税资金年度用于一般项目的支出预算,根据资金到位进度下达市级交通规费和开行专项借款等市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七条 市公路局具体履行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职责:
(一)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二)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负责资金的监督,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市交委及有关部门;
(四)按工程进度、配套资金情况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上报的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建设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预算,上报市交委等部门审批;
(二)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三)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竣工验收。
第九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市交委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虚报工程量,套取上级补助;
(五)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和配置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