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农村公路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建〔2005〕405号)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国家或我市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公路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及市级补助资金和各区、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筹集的各种建设资金(含银行借款)。
第三条 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全市各区、县(市、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