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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一)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大力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方式筹集资金,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严格执行公交车辆的环保标准,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给予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等实行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物价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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