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结合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经政府批准实施的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证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发展的法规体系。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