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藏政办发[2007]1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提高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优先发展我区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随着我区城市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地(市)所在地城镇的公共客运交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的集聚,加之青藏铁路通车后,流动人口和旅游人口的骤增,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机动车辆的增长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交通拥堵、出行不便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健康发展。优先发展拉萨市公共交通,逐步发展地(市)所在地城镇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城市发展成果,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拉萨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地区行署要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上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各族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广泛宣传实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地(市)所在地城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拉萨市到2010年,地区所在地城镇到2015年公共交通网络在城市行政区域的覆盖面积要达到7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30~4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8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拉萨市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中巴车、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到25%以上。六地区所在地城镇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中巴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