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时期征兵工作需要,做好平时征兵准备,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方法、规范程序,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使兵役登记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更加适应军队建设的新要求,为完成年度征兵工作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二、登记对象、年龄和时间
兵役登记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待业青年、个体工商者、在校学生以及农村中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也可进行登记。已领取兵役证但未被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核验,直至年满22周岁止。兵役登记工作应在9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兵役登记,是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证新兵质量的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兵役机关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重要性。要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兵役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