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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信用湖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负担,适当提高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7年1月1日起,武汉市城区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至3000元。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激发广大公民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特别是要注重正面报道,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型事例,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要创新保险宣传教育形式,争取 2007年秋季开学前在我省自编中小学教材中加入保险知识相关内容。
  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依法减轻保险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现有保险主体积极合理增设机构网点,不断扩大保险业覆盖面。积极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在我省投资设立保险企业,吸引更多国内保险机构和国际著名保险机构落户湖北,增强全省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八、加强领导,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把保险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和平安建设体系之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掌握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研究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带动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保险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全省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促进和谐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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