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对于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在本人自愿的条件下,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促进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网络、技术、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努力发展适合农村、农民自愿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发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有效的意外风险保障。
三、统筹发展企业年金等各类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我省企业年金具体实施办法。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自觉性,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各种责任保险。对于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商业经营场所、餐饮住宿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场所等,要积极推进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提高矿山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面和保障程度,维护矿山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矿山企业抗风险能力。要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促进医患关系的平衡,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旅行社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救援服务、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广大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执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