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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6]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构建和谐湖北、实现中部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的重要性,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十五”期间,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保费收入年均增幅19.08%,保险赔付总额 161.21亿元,上交税收10.92亿元,2005年从业人员超过8万人。保险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是,由于我省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化保险业改革,加快保险业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湖北服务。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服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地方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方面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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