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禁入处罚,并在处罚期限内的;
(七)有行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有转移建设资金、施工组织混乱等不良履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
(九)严重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十)无故拖欠货款、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一)不按期提交竣(交)工资料,影响竣(交)工验收的;
(十二)人员、设备等不按合同到位,拒不整改的;
(十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从业单位的监督,发现从业单位有前条行为时,应及时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准入资格被取消的,规定处理期满后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重庆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从业类别:
填表日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制
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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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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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建立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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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经济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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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帐号 │ │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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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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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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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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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重庆市从事何种│ │
│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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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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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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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申请时间前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 │
│信├─────────────────────────────────┼──────┤
│表│申请时间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 │
│现├─────────────────────────────────┼──────┤
│ │是否有严重不良履约记录、诚信度差 │ () │
│ ├─────────────────────────────────┼──────┤
│ │是否被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禁入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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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诚信评价(县级│ │
│及以上) │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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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 │
│部门诚信评价(省级│ │
│) │ │
│ │ │
│ │ (章)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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