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从事公路建设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国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备案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从业单位执相关资料并填写《重庆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查;
(三)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备案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公路建设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
(三)相关单位的诚信证明。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单位,不能办理备案手续:
(一)填报和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前一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不良履约纪录、诚信度差的;
(五)被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禁入处罚,并在处罚期限内的。
第十二条 我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从业单位应重新填写《重庆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资质发生变化或发生名称变更、企业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业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半年至两年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
(一)发生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发生一般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以欺骗手段办理备案手续并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四)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