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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废止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渝交委路〔2003〕259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从业单位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建设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
  第四条 从业单位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备案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从业单位资质、诚信的核查;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履约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的从业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公路建设任务,除具有与建设内容相符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还应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依法审查取得从业资质的外,其余从业单位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从业单位办理备案手续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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