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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停止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
(鄂政发[2006]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5号),切实加强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全省水资源费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现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务院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据实征收。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分级征收权限每季度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水资源费,应严格按《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及时就地分级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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