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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促进企业和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过认真测算,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审批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审批的政策规定,杜绝违规审批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要进一步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凡是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申报,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方可退休。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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