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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四、统一缴费基数,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从2006年起,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期间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在国家统一部署和中央财政支持下,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个人账户按 3%的规模做实;2007年按4%的规模做实;2008年按5%的规模做实,以后按年度逐步做实到 8%。做实个人账户的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要根据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作为重要监察内容,对拒缴、瞒报缴费基数、恶意欠费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加大督查、追缴和处罚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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