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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积极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有关规定,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及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佘,可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十四)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按计划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充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济、适用”原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七、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设房管、发改、统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交流联系,密切配合,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37号),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结合数字房产建设,加强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重点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等指标变化情况及市场发展中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调查,全面了解当地城镇居民现有居住状况、存量房源总量及结构状况、住宅开发用地状况以及住房需求特征状况等,为合理调整和改善我市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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