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税收、信贷政策,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五)严格落实住房转让营业税调整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及各县(市)、区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六)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贷款。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七)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要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等途径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信息、房屋交易登记等信息,切实做好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规范拆迁行为
(八)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结合拆迁安置房源及拆迁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多途径、多方式加强拆迁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继续深入贯彻《
信访条例》和《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结案信访工作指导意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