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在符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保持城市住房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前提下,采取区域平衡为主,其中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作为一个区域平衡,其他县(市)、区分别各自平衡。各区域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区域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分别予以统筹,明确住宅用地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2006年6月1日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不作套型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但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作套型调整。2006年6月1日之后(包括6月1日)出让的和已出让但方案未批的住宅项目,不同套型结构比例一律按区域平衡原则确定的规划要求落实。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按要求调整套型结构,并在调整后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规划等许可内容,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有效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抓紧制定市中心城区年度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各县(市)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当地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住宅用地时,应依据规划要求,将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二、着力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加强开发用地监管
(四)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对今后新出让开发用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