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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要求,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流入地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服务。有用工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管理,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社区负责管理。流出地要加强对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率达95%以上。实行流出地、流入地目标管理双向考核,责任共担。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各相关部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服务互动的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建成比较完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4、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05]59号)要求,研究制定关爱女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的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要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县形成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发展的政策体系,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覆盖城乡、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安全网,以奖励扶助制度为切入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逐步形成惠及全体人群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国家、集体、个人按比例承担保险金、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金储备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新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一)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领导决策机制及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到位。完善党委、政府议事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坚持建立党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和干部包保责任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人口计生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起主体清晰、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坚持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突出考核重点,简化指标设置,减少考核次数,改进考核方法,建立党委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三线考核”机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与各职能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建立本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垂直责任制,对本系统加强指导和督办。在考核内容上,重点放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上;在考核形式上,实行年度考核与届期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调研相结合、抽样调查与整体评估相结合;在结果使用上,将考核结果向各地各部门正式反馈,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考核的重中之重;在奖惩兑现上,坚决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制度,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离任、晋升考核,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超生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人口计生情况的地方和单位,要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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