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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5、不断强化经济法律调节手段。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依法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社会抚养费当年征收面达100%,县(市、区)当年征收金额不低于总应征金额的60%,第二年不低于85%,第三年达到100%。
  (二)村(居)民自治
  1、健全自治网络。依法落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村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的服务功能,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做到自治组织健全、各方责任明确。到2008年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村比例达到80%,到2010年基本实现村(居)民自治。
  2、完善自治制度。坚持村委会与村民权利与义务对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依法制定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双向承诺服务协议管理。
  3、抓好典型示范。县、乡两级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抓好典型推动,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4、推进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决定、民主评议和计划生育干部绩效考评等制度,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工作事项,作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管理的重点。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程序,凡是需要村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85%以上。
  (三)优质服务
  1、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服务机制。宣传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总体工作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将其融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之中,融合到文化广场、文化长廊、文化大院等活动之中,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开展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先进县、乡、村“三级联创”活动。到 2010年,全省20%的县、30%的乡、40%的村达到生育文明先进单位建设目标,600万户农民达到生育文明示范户建设目标,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巩固加强中小学人口与青春期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团校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责任意识。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 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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