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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用良好从业单位评价资料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类别、从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任务、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年度评价期内的从业表现情况。
  第十五条 不诚信从业单位的信用评定实时进行,从业单位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应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交委。报送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类别、从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任务、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二)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定,依据报送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资料并结合履约检查、定期评比、事故调查和纪检调查的情况进行。信用良好从业单位评定结果每年公布一次,不诚信从业单位信用评定结果实时公布。
  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季度检查评比情况、关键指标的抽检一次合格率情况、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履约情况定期在市交委网站上公布,作为信用评比的基础资料。
  经评定,拟列入信用良好名单的从业单位情况将在市交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进行举报,举报应以书面形式并列举相应的事实依据和举报人联系方式,市交委将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定资格。公示期结束后,确定被列入信用良好名单的从业单位。
  经评定拟确定为不诚信的从业单位,市交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被认定为不诚信从业单位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可在7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市交委将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7日后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交委举报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从业单位。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期内,被认定为不诚信的从业单位,取消其信用良好从业单位的评定资格。
  已进入信用良好的从业单位,被认定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从信用良好名单中撤销。
  第十九条 列入信用良好名单的从业单位,一年内在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代建或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和项目评标时给予一定的信用奖励分,或同等条件优先通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资质和业绩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成为邀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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