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三)转包、违法分包或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四)主要监理人员更换率累计高于60%,关键监理设备设施到位率不满足工程需要,给监理工作和工程建设带来重大影响;
(五)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应当开展的旁站、审批(签)、评定、验收等工作不及时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在各项检查中,所监理的工程发现质量或安全重大隐患达三次及以上;
(六)因监理失职而引发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七)监理内业资料(含竣工资料)或所监理工程内业资料严重滞后或弄虚作假;
(八)项目交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九)有行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从业单位,可认定为不诚信从业单位:
(一)借用他人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三)转包、违法分包或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四)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带来重大损失;
(五)设计单位严重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工程较大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七)咨询、试验检测单位以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合同,服务质量低劣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八)设备或材料供应单位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及时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货物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给项目带来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九)有行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信用管理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表现通过履约检查、定期评比、事故调查和纪检调查等方式认定。
履约检查,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以及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定期评比,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信用良好或不诚信从业单位的评比工作。
事故调查,指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调查认定。
纪检调查,指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对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信用良好从业单位评定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法人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各项目信用良好从业单位的年度评价资料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送市交委。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直接报送市交委;重庆交旅集团作为项目法人的公路工程项目报送市公路局审核后报送市交委;其余公路工程项目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市公路局审核,由市公路局统一报送市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