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路〔2006〕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铁发遂渝公司,垫忠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从业单位行为,强化从业单位诚信意识,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业主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更新信用良好从业单位和不诚信从业单位数据库对从业单位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信用良好的从业单位优先准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不诚信的从业单位取消其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资格或限制其准入范围。
第四条 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市公路局依照职责对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用良好从业单位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单位,可认定为信用良好从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