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停止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字[1997]8号 1997年12月31日)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在执行《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过程中,陆续有一些单位对其中几个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包括省直干部下乡整顿农村党支部建设工作队、支教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在县及其以上单位的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在村里长期与农民同吃同住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第三款关于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的伙食补助问题,现明确为:对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计发伙食补助费1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以此类推。
二、关于借调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问题。凡被借调的工作人员,第一个月按当地差旅费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连续借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差旅费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并不再加发其他任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