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