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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十九)建立健全和完善对幼儿园、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按照教育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进行督导评估;“两基”攻坚任务完成后,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含教学点)评估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三年抽查一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各初级中学的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五年抽查一次;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全面负责各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要健全和完善《西藏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小学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初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高中督导评估方案》、《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督学”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十)建立健全专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围绕教育工作中心,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薄弱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调研。地(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的重点、薄弱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

  (二十一)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自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级政府和学校,按照有关要求,每年对本部门或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十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监测制度。对义务教育发展及实施水平进行动态追踪、经常性监督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各初级中学对学生到位情况的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各学校学生到位情况的周检查与周报告制度、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月检查与月报告制度,以及自治区、地(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随机抽查与通报制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激励制度,自治区级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先进,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教育督导工作良性发展。

  (二十四)建立教育督导结果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每一次重大的教育督导结果,必须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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